1981年,針對當時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全面開工建設初期,中國電網穩定破壞事故頻發的局面和電網發展 “重發電輕供電”的偏向,原電力工業部制定了第一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81)電生字109號],首次規范化地提出了正確處理電力系統安全與經濟、合理建設和電網運行的指導性原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頒布實施后,我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穩定破壞次數迅速減少,從1970年~1980年間的年均19次降至“九五”期間的年均0.2次。
2001年,根據國民經濟和電力工業500kV省間聯網全面發展階段的需要,適度提高了安全穩定標 準,在穩定計算和穩定管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上升為行業強制性標準。DL755—200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頒布后,進一步促進了區域聯網的健康發展,供電可靠性不斷提高。在美國、加拿大、巴西、印度等國家電網相繼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的同時,高速發展的中國電網基本杜絕了電力系統穩定破壞和大面積停電事故。
根據我國電力系統發展實際,國家能源局委托全國電網運行與控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電力規劃和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在總結 DL755—2001《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本標準重點關注和解決隨著特高壓電網的發展和新能源大規模持續并網,特高壓交直流電網逐步形成,系統容量持續擴大,新能源裝機不斷增加,電網格局與電源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電網特性發生深刻變化,給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帶來的全新挑戰。本標準的制定和發布將有力支撐國家能源戰略轉型對電力系統提出的新要求,確保電網與并網電廠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工農業生產與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得到可靠的電力保障。
在電力系統規劃工作中,應考慮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問題,研究建設結構合理的電源和電網及相 應的繼電保護、穩定控制、通信、自動化等二次系統,計算分析遠景系統的穩定性能,在確定輸電線路或輸電斷面的送電能力時,應計算其穩定水平,并留有一定裕度。
在電力系統設計以及大型輸變電工程、大型電源接入系統、直流輸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應對電力系統的穩定開展計算,做好電源與電網、直流與交流、輸電與變電工程的合理銜接,研究工程對整個互聯系統的影響,并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題研究,明確所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安全穩定控制系統的功能方案。在進行年度建設項目設計時,應按工程分期對所設計的電力系統的主要運行方式進行安全穩定性能分析,提出安全穩定措施,在工程設計的同時,應設計有關的安全穩定措施,對原有電力系統有 關安全穩定措施及故障切除時間等進行校核,必要時應提出改進措施。
在電力系統建設工作中,規劃周期內的電力系統建設應按照確定的系統規劃方案執行,落實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有關的基建計劃,并按設計要求施工。當一次設備投入系統運行時,相應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穩定控制措施、通信、自動化與網絡安全防護等二次設備應同步投入運行。
在電力系統運行工作中,應按年、季、月全面分析電力系統的特點,考慮運行方式變化對系統穩定運行的影響,提出穩定運行限額,并審核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措施、通信、自動化系統等是否滿足要求,應特別注意在總結電力系統運行經驗和事故教訓的基礎上,做好事故預案,對全網各主干線和局部地區穩定情況予以計算分析,提出改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具體措施(包括事故處理)。當下一年度新建發、送、變電項目明確后,也應對下一年度的各種運行條件下的系統穩定情況進行計算,并提出在運行方面保證穩定的措施。應參與電力系統規劃設計相關工作。
在電力系統生產技術工作中,應組織落實有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具體措施和相關設備參數試驗,定期核定設備過負荷的能力,認真分析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事故,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并組織落實反事故措施。
在電力系統科研試驗工作中,應根據電力系統的發展和需要,研究優化電源與電網結構、改善與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技術措施,并協助實現;改進與完善安全穩定計算分析方法;協助分析電力系統事故及異常情況。
電力系統應配備連續的動態安全穩定監視與故障錄波,并能按要求將時間上同步的數據送到電網 調度機構,實現故障信息的自動傳輸和集中處理,以確定故障起因和擾動特性,并為電力系統事故仿真分析提供依據。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及電力市場相關參與單位應向電網調度機構、規劃設計和科研單位提供有關 安全穩定分析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參數,如發電機、變壓器、勵磁調節器和電力系統穩定器、調速器和原動機、直流、靈活交流輸電系統、同步調相機、新能源機組和場站、負荷等的技術資料和實測模型參數,并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配備保護與自動控制裝置,落實安全穩定措施。對影響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的參數定值設置必須經電網調度機構的審核。
電網調度機構、發電企業應在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網源協調管理體系,開展網源協調管理工作。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電力市場相關參與單位應加強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防護,滿 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及相關標準要求。
根據電力系統安全需要,用戶應配合落實事故限負荷、穩定控制集中切負荷、低頻減負荷、低壓減 負荷相關措施。重要用戶應配置保安電源和應急電源,在電力系統停電期間保證自身持續供電。
在電力系統實際運行中,鼓勵盡職免責,失職問責,激勵運行人員敢于履職盡責。電網企業、發電 企業、電力用戶、電力規劃和勘測設計、科研及電力市場相關參與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均應遵守和執行本標準,按照職責落實相關運行要求和安全穩定控制措施。 是否遵循本標準作為事故責任認定(劃分)依據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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