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 19517— 2023代替 GB19517— 2009,將于2024-06-01實施。
接下來小編會分幾期發布,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下面看看最新規范都有什么變化~(本期分享1-5.2內容)
本文件按照 GB/T1. 1— 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GB19517— 2009《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與 GB19517— 2009相比 , 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 , 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范圍”一章更改交流額定電壓為 1000V(1140V)以下(見第1章 , 2009年版的第1章); —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 增加了第 4章“ 總則”(見第4章);
— 將“安全技術要求”一章調整到第5章“ 電氣安全危險防護的要求”, 并進行了技術內容的調整
(見第5章 , 2009年版的第2章);
— 增加了“安全項目要求”(見第6章);
— 將“檢驗”一章調整到第7章“檢驗檢測方法和合格判定”, 并進行了技術內容調整(見第7章 , 2009年版的第3章);
— 刪除了“實施與監督”一章(見2009年版的第4章);
— 刪除了規范性附錄 A和附錄 B(見2009年版的附錄A、附錄 B)。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2004年首次發布為 GB19517— 2004, 2009年第一次修訂;
—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
本文件的目的是使人、環境和產品之間的安全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電氣設備在產品設計 、制造 、銷售和使用時最大程度減少對生命 、健康和財產損害的風險,并達到可接受的水平 。
本文件給出了各類電氣設備產品基本安全要求的信息 。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交流額定電壓 1000V(1140V)以下 、直流額定電壓 1500V以下的戶內和戶外使 用的手持式 、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類電氣設備(以下簡稱“產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
本文件適用于包括由化學能 、光能和風能等轉化的電能應用范圍內的產品或部件 。
對于由產品內部生成的不可觸及的交流電壓高于1000V及直流電壓高于1500V的產品也屬于本文件適用的范圍 。
本文件不適用于:
— 材料和輔助材料,本文件規定的產品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
— 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
— 用于醫療目的電氣設備;
— 電柵欄激發器;
— 船舶 、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產品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 本文件 。
GB/T3805 特低電壓(ELV)限值
GB/T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4776 電氣安全術語
GB/T13306 標牌
GB/T14048. 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1部分:總則
GB/T16935. 1— 2008 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 第 1部分:原理 、要求和試驗
GB/T25296 電氣設備安全通用試驗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4776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
4 總則
4. 1 安全水平
符合本文件規定的產品,可認為其達到了基本的安全水平 。
為保證產品的安全,可以要求配合必要的安全措施,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安裝;
— 使用;
— 維護;
— 維修;
— 更新 。
產品的應用軟件 、信息(智能化),及(或)功能安全等因素都會影響產品安全,制造商應給出相應的 要求或約束 。
本文件僅適用于試驗樣品(型式試驗)的安全合格判定 。
4. 2 第 5章和第 6章的關系
第 5章和第 6章的關系如下 。
a) 第5章規定的是電氣安全危險防護的要求,即產品的設計應符合這些要求 。滿足相關要求的 措施不是唯一 的,并且所采取的措施與產品的功能無關 。
b) 第6章規定的是產品安全項目要求 。產品只有通過所有安全檢驗檢測,才能認為其是合格的 (見第7章)。
5. 1 一 般要求
一般要求包括:
a) 產品應構造成在預期使用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下能安全操作 、運行,并不會對人身 、財產和周圍環境產生危險;
b) 具有多功能,或明顯獨立操作 、使用的產品應分別符合每個功能或適用每個特殊操作模式要求,并考慮其功能組合所導致的危險;
c) 產品潛在危險采用的防護技術措施應符合直接 — 間接 — 提示性安全技術措施的順序 。
5. 2 電擊危險防護
電擊危險防護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
a) 電擊防護設計類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0類設備,依靠基本絕緣進行防電擊保護,即在易接近的導電部分(如果有的話)和產品固定布線中的保護導體之間沒有連接措施,在基本絕緣損壞的情況下便依賴于周圍環境進行保護的產品;
2) I類設備,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進行防電擊保護,而且還包括 一 個附加的措施,即把易導電部分連接到產品固定布線中的保護(接地)導線上,使易觸及導電部分在基本絕緣失效時, 也不會成為帶電部分的產品;
3) Ⅱ類設備,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進行防電擊保護,而且還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但對保護接地或依賴設備條件未作規定的產品;
4) Ⅲ類設備,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進行防電擊保護,而且在其中產生的電壓不會高于安全 特低電壓的產品 。
b) 應采用絕緣保護技術 、直接接觸技術 、間接接觸技術等對產品按設計用途使用時由于電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險提供足夠的保護 。
c) 產品應滿足絕緣電阻 、介質強度 、耐熱能力 、防潮濕 、防污穢 、阻燃性 、抗漏電起痕性等電氣絕緣性能的要求,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應單獨考核,并保證基本絕緣發生故障或出現電弧時故障 觸電壓不產生危害 。
d) 產品的結構 、外殼或護罩等,或其在封閉的電氣作業場中時,均不會產生意外接觸帶電部分的危險 。外殼 、護罩等部件只允許用工具拆卸或打開 。
e) 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的產品,并且直接接觸時只有一個頻率 、作用時間和能量大小限制在 一個無危險程度的電流流過,則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觸保護措施 。
f) 產品應設有接地保護,或雙重絕緣結構,或安全特低電壓供電的防護措施。雙重絕緣結構和安全特低電壓供電的防護措施中不容許有保護接地裝置 。
g) 產品所有由于工作電壓 、故障電流 、泄漏電流或類似作用而會發生危害的部位,均應留有足夠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
h) 產品應能承受自身或旁鄰設備正常運行時產生的高溫 、電弧 、輻射 、氣體 、噪聲 、振動等電能和非電能的間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險 。
i) 產品應能承受由于過載 、沖擊 、壓力 、潮濕 、異物等外界因素的間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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